齐齐哈尔鞋店姐弟被判故意杀人 五次重审申诉被驳回 密克尔点

黑龙江富拉尔基区,田家姐弟被认定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凶手。

  由于对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有疑问,今年3月,两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对案件中相关法医技术问题进行书证审查。律师称,将以此份审查意见为新证据,重新提起申诉。

  案件发生在17年前,富拉尔基区一条热网地沟内,发现一具高度腐烂无名女尸,嫌疑人锁定为田志军、田志娟姐弟。两年后,齐齐哈尔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

  黑龙江高院曾四次将该案发回重审,理由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至2011年齐齐哈尔中院第五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后黑龙江高院维持原判。

  今年4月,姐弟二人曾向黑龙江高院提起申诉,5月15日高院以“2013年该申诉被驳回”为由,不予受理。20日,田家姐弟辩护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经沟通,黑龙江高院方面表示若有新的证据,将受理此案。  

  案情

  从无名女尸到鞋店凶杀案

  2003年9月13日,黑龙江富拉尔基区一条热网地沟内,发现一具高度腐烂无名女尸。

  死者被确认为富拉尔基区37岁的张丽(化名),三天后,当地“必胜马”鞋店的老板田志军和姐姐田志娟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事发时间被认定为同年的2月16日。

  齐齐哈尔市中院2010年对本案的最后一次判决显示,田志军供述他和张丽是情人关系,事发当天是张丽生日,田志军宴请多名亲友在“必胜马”鞋店里为其庆生。当晚10时许,张丽要求田志军与其妻子离婚,双方发生争吵。此时,田志娟来到鞋店与张丽撕扯。

  法院认定,当天在争吵过程中,田志娟用单刃尖刀刺中张丽胸、腹部各1刀,田志军用同一把尖刀刺张丽背部一刀,致张丽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姐弟二人将尸体藏匿于入口在鞋店所处楼栋的热网地沟内。

  2005年8月,齐齐哈尔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志军、田志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文书。 受访者供图判决文书。 受访者供图 

  进展

  委托科鉴中心进行书证审查

  案件审理过程颇为周折。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2005年两人被定罪后,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原判,作出无罪判决。

  这15年间,黑龙江高院曾先后4次将此案发回重审,齐齐哈尔中院则先后5次审理本案。直至2012年11月,黑龙江高院驳回田志军、田志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3年,姐弟俩的申诉请求也被黑龙江高院驳回。

  因不满判决结果,今年4月,田志军的兄弟和田志娟的儿子作为申诉人,向黑龙江高院提交《刑事申诉书》。5月15日,黑龙江高院以“2013年该申诉曾被驳回”为由,不予受理。

  目前,田志军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田志娟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判决书中,田志军和田志娟均承认自己持尖刀刺伤了被害人。但姐弟二人在其申诉书中主张,原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不受申诉次数限制。

  5月20日,姐弟二人的辩护律师王飞称,昨日和黑龙江高院进行了沟通,法院表示,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再次立案。

  王飞提到,他们在今年3月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对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的相关法医技术问题进行书证审查。将以科鉴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作为新证据,再次向黑龙江高院提起申诉。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经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正式批准成立,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委托,指派专家见证勘验检查过程(如人身、尸体、事故等),有“出具司法科学技术的书证审查意见书或专家咨询意见书”等资质。今年3月,云智科鉴中心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受访者供图今年3月,云智科鉴中心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受访者供图

  焦点

  凶器及被害人死亡时间认定被质疑

  目前,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是该案的争议疑点。

  判决文书显示,经富拉尔基公安局分局刑技大队鉴定,“根据被害人尸体腐烂程度,结合其所处的位置及高温、潮湿、通风不畅等特殊环境,该例死亡时间在6个月以上”。自此,被害人死亡时间被认定为2003年2月16日。

  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出具的《意见书》则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在2003年4月中旬之后。理由是:尸体所在地点为供热管道,而齐齐哈尔在4月15日才停止供暖,在冬季供暖期间,温度可达到50度以上,尸体在此环境下,腐败速度会急剧加快,而根据尸体本身的腐败情况,被审查人的尸体应当在停止供暖(4月15日)后被移动到现场。

  此外,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判决书认定结果和《意见书》中审查意见也不一致。

  判决书显示,富拉尔基分局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中认定的死亡原因为“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意见书》中提到,“被审查人右侧胸部创口的致伤物可能为壁薄锋利的管状物体。”

  辩护律师王飞解释说,这个《意见书》表明,致伤物不是一把尖刀,可能是类似于钢管的物品。“原审认定是一把尖刀将被害人杀死,这说明原审对凶器的认定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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