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兔加速器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入刑

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处获悉,今年他带来提案,建议完善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刑事立法,扩大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范围,将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吕红兵指出,为有效阻断相关传染疾病的传播,对于野生动物养殖、食用行为的规制刻不容缓。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吕红兵认为,现行《刑法》中虽已相对全面地规范了对各类水生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捞,但对于陆生野生动物的专属罪名体系则以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核心,且仅限于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的范围,尚不包括《决定》规定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野生动物,更无法触及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卫生事件的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此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野生动物交易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为从源头上予以禁止或杜绝,应在《刑法》中明确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需求侧行为的规制。

  为此,吕红兵建议,将《刑法》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扩大至包括可能引起各类疾病、病毒传播的各类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可适用《决定》所述“三有”野生动物。 “三有”野生动物的名录应定期由国家卫生部门、检疫部门进行更新。

  吕红兵还建议,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基于节约司法资源与刑法规制谦抑性,为使食用野生动物入刑更具有操作性,可在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后,在《刑法》中规定,对由于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而被处以三次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食用者,构成刑事犯罪,并以刑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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