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在闹市区遭陌生男子猥亵,警方认为涉事男子属情节特别轻微,不予行政处罚,女律师将杭州西湖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警方对陈某作出拘留十日以上的行政处罚。
5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西湖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此案,未当庭判决。
2019年6月2日20点多,女律师方丽(化名)在益乐路一家文印店为女儿打印试卷后回家,路过米兰洲酒店门口时,突然侧面出现一名陌生男子,双手抱住她的腰,还在她身上乱摸。
“我一只手拿着试卷,一只手拿着手机在通话,见状赶紧挣脱,瞪着对方,他说‘看什么,摸你又怎么了’。”方丽告诉澎湃新闻,她随即报警,西湖公安分局所属的古荡派出所民警不久后到现场调查,并传唤涉案男子陈某。
据了解,陈某是事发地旁某KTV的常客,辩称将方丽误认为在KTV上班的一名熟识女子。
当年7月,西湖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公(古)不罚决字[2019]50211号”),认为陈某的违法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不足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认定猥亵行为成立,但结合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主观认错、悔过态度等,对陈某不予行政处罚。
“我非常意外。事发地点是闹市区美食街、人流量大,在公共场所公然猥亵已构成‘情节严重’,按现行法律法规应处拘留10~15天的行政处罚。由于与警方沟通无果,我决定打行政官司维权。”方丽表示。今年1月,她将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告上法庭。
5月11日,西湖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公安机关辩称,结合询问、路面监控等,陈某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社会影响后果较轻,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属“情节特别轻微”,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方丽认为,“持续时间较短”并不是陈某主动停止猥亵,而是她挣脱所致。由于事发闹市区,周边有四所学校,她认为“社会影响恶劣,潜在危害大”。对于“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她表示,到起诉前陈某没有道歉。
“最关键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参照公安部裁量指导意见、省公安厅的裁量基准,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就构成‘情节严重’要件,量罚幅度应依此为据。”她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在公安部裁量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猥亵多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省公安厅的裁量基准也把“在公共场所或当众猥亵他人”作为“其他严重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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