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5月4日消息,没想到,一则截至发稿时点击数仅257次的《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竟然一时成了热点。
在上海交大研究生院官网发布的“培养信息”栏内,院培养办公告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沪交研〔2019〕7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应予退学情形的21名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本文图均为 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不难发现,这21人中,以外文为注册姓名的为19人
于是,一种声音出现了:有人说被退学的是“垃圾学生”,还有人说多数人是“洋垃圾”。
21人,多吗?不必大惊小怪
其实,不仅这样的说法有失公允,这样的“新闻”也经年有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梳理最近几年来上海交大关于研究生退学处理的记录可知。
基于三大类主要原因,校方曾一度集中清退研究生达180人之多。今年的21人,并非什么惊诧之举。
真是因为这些人“垃圾”?未必,只能说明他们处于“失联”状态
根据“退学名单”的附表,“退学原因和事实”大约存在3种主因——
其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其二,休学期满后未复学;
其三;自本学年秋季学期起未注册。
需要解释的是,根据研究生如期毕业和学位授予相关规定,修学年限通常长于标准学制,甚至长达两倍或以上,也就是说,若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则修学年限可达5到7年。
当然,期间学生亦可申请休学,比如休学创业、因病休学等,休学期也需“按计划”执行和终止。
因此,未完成学业、未复学甚至未注册,可能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并不一定是学习本身原因。
此番被退学学子,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处于与校方的“失联”状态;而退学处理《公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则“寻人启事”。
公告也明确说,“因以下同学无法联系,特予公告送达其退学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请以下同学收到本公告后立即与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办联系,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对于天高地远的国际生源地留学生,“投递无人”可能更易发生,存在主客观原因而无法保留学籍。
“清退”是应有的常态,不必标签
另一方面,从纵向线索看,研究生退学处理绝非第一次,更不是个别名校的做法,而是多年来的惯常。
去年11月,复旦也曾清退过一批研究生:
譬如,几年前的暑期,上海交通大学就发出《关于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称,“经2017年6月30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CHUN IL KIM等180名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文末,将来自各个院系的180人“大名单”一一列出,还标明了“退学原因”以及“依据条款及具体事实”。
2018年,上海交通大学还专门就《关于研究生(AMIRKEYVAN GHAZVINIAN)退学处理决定》公告,以信件形式告知这位同学退学缘由,“因你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未注册。”同样,即使在去年,上海交大也对符合应予退学情形的MOHSEN HATAMI等12名研究生作了退学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都予“公示”的“退学单”,至今仍显示着点击数。这4年来,先后分别是“7081”“780”“460”“257”次,有意思的是对它们的关注度呈现着十分明显的递减趋势。或许可以认为,这是研究生退学成为应有的常态,也是越来越被高等教育界内外人士接受的一种证明。
应当说,退学处理研究生事务,是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是依法治校、学术治学的必然举措;同时,就学生角度而言,也是因人而异、因需而变的自主选择,并不需要被贴上什么标签,更不必对本土和海外学生产生认识区别。
退学,是一种约定的再造。这类公告也都提示,“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送达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可见,无论对学校还是对学生,这其中包含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契约精神”。
对此有很多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觉得:做的好!就应该一视同仁!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决不允许滥竽充数,不能让不爱学习的人影响高校的声誉。
(原题为《上海交大清退21名研究生,大部分是“洋垃圾”?常规操作,别随便贴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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