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仅4岁的女童遭到非人的虐待:嘴唇部分被剪掉、颅内出血、烟头烫伤、刀片划伤、嘴唇溃烂……目前施虐者,女童于某茜的“继母”曲某已被拘押,于某茜的父亲,据调查也曾经对她施暴,两人已被刑拘。
公众在关注如何救治女童、惩戒“恶人”的同时,也在观察、反省,这起虐童案是否提前可以避免,是否能够及早地发现而将悲剧止于萌芽,这也在考验实施近5年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执行力。
其实,于某茜本有机会得以避免的。据报道,于某茜在4月23日被虐打以致住进ICU之前,曾经两度被打伤住院。4月初,于某茜就曾因伤入院,当时引起了医生的注意,不过父母声称孩子有自虐倾向、是跳舞摔得,而没被追究。
到了4月13日,于某茜再次因鼻梁骨骨折入院。这次医生直接报警,但事后,于某茜“父母”坚称孩子系“自残”,用此借口向警方掩盖事实,此事最终也没有立案。
直到4月23日,于某茜这次被严重虐打住进了ICU,又经医院报警,这才让这一严重的虐童事件公诸于世。
除此之外,有邻居声称,“经常能听到女童被体罚”,曾经发现这对“父母”在冬天的时候,将孩子放在楼道内站着,孩子当时只穿着棉睡衣。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能举报家暴、虐待行为的主体有一长串,但为什么没有让这桩暴行及时曝光?
对邻居而言,“不管别人家务事”或许是出于“人之常情”,不过这某种程度上也“放任”了他们的施暴。
而对医院而言,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此前他们坚称孩子“自虐”或出于意外才受伤,因为无权去清楚查证,因此他们选择了报警。
《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但为什么一线办案警察就轻易相信了是4岁孩子“自残”?4岁能把自己残到这个地步吗?这背后得检讨一下基层办案警官处理家暴案的执法能力了。
父母对幼童而言,是绝对的强者,如果他们不顾基本的法律、人伦对孩童施暴,孩子只能任其“宰割”,而又因为暴行发生在自家之中,也很难被旁人发现。
回顾过往的“虐童”事件,此类事件被曝光,往往是因为孩子伤情严重,被送至医院施救,这才让虐待恶行公之于众。比如,发生在2017年的陕西渭南继母虐童案,事件曝光之后,继母拒不认罪,最后在法医鉴定下才让继母承认虐待。
被虐打至医院,已经是到了最后一步,而在此之前,亲友、家人、邻居乃至社区其实都是监护的必要环节。
于某茜的悲剧无疑又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它也提醒我们,一旦发现有虐童迹象,就需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基层警官要对家暴案有“敏感度”,否则或终将酿成悲剧,这起悲剧也在检测实施近5年《反家暴法》的基层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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