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环卫车三车追尾事故现场
楚天都市报记者 叶文波 通讯员 崔彦伟 黄一燕
今年1月,武汉市洪山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某保洁公司员工驾驶环卫车巡路时,发生撞击追尾事故,造成三车连环追尾、两人受伤。
经洪山交警调查,环卫车司机方某属醉驾。随着进一步深入调查,案发当天傍晚,环卫公司该班组曾自行聚餐,酒桌上班长罗某明知方某已饮酒,仍指派其开车上路。
4月21日,洪山交警对嫌疑人方某、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昨日,洪山交警向楚天都市报记者介绍,酒桌上环卫班长罗某明知方某已饮酒,仍指派其上路作业,存在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的行为,未上车的罗某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还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武汉交警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司机醉驾,错把油门当刹车导致撞车
1月12日晚,夜色下的江城天气阴冷。武汉市洪山区黄鹤路高铁西二路路口,沥青路面有点潮湿。
当晚8时43分许,的哥张师傅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红绿灯,他前面是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出租车尾部遭遇猛烈撞击,车身猛地往前一冲,车头撞向前方黑色轿车尾部。张师傅受伤了,他忍痛下车查看,原来是一辆环卫车撞的,走近一闻,环卫车司机一身酒气。黑色轿车司机报了警。
洪山区交通大队一中队民警赶赴现场介入调查。监控显示,两辆车停在路口等信号灯,环卫车从后方撞了上去。经调查,环卫车属于某保洁公司,事发时环卫车上有两名男子,驾驶员是56岁的方某,副驾驶位置的向某因事故受伤。环卫车上两名男子都表示,天寒地冻,他们正在开展融雪防冻巡路作业,看路面是否结冰。当天傍晚,他们班组凑份子一起吃年饭,以为不用值班,就喝了一些白酒,年饭还没结束接到上级通知要巡路,班长罗某也在餐桌上,遂安排他俩出来。
司机方某表示,他当时喝了几两白酒,后来领导安排工作,他没推辞。事发时,他驾驶环卫车沿黄鹤路行驶,行至高铁西二路路口时,看到前方出租车停下等待绿灯,他踩刹车错踩到油门,酿成事故。
经抽血检测,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2mg/100ml,超过醉驾认定标准“80mg/100ml”三倍以上,属于醉驾。
班长违法,明知下属喝了白酒仍派他开车
事发后,洪山交警按照程序启动调查,因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出行,4月14日,一中队事故民警张俊提交了调查报告。
事故中队资深法制员朱亮在审查案卷材料时,敏锐发现有人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事故中队立即将案情上报,朱亮、张俊、朱晨等人组成专案组介入调查。同时,专案组提请武汉市交管局事故处、洪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争取办案时间。
据多方调查取证,1月12日傍晚,临近春节,某保洁公司该班组成员一起凑份子钱聚餐。每年冬天夜晚都要安排人手巡路,从1月8日开始,方某和向某被抽调出来值班,负责上半夜即傍晚7时到深夜24时巡路,测量工区内的环境温度和路面结冰情况,遇到路面结冰就下车测量温度、拍照,上传到工作群。
罗某是该班组班长。他表示,当天聚餐前接到上级通知上半夜不用巡路,所以除了下半夜的值班司机,其他人都喝了酒。就在傍晚7时许,众人喝酒快要结束时,微信工作群接到通知,考虑到天气原因,上半夜还是要安排值班人员巡路,罗某便在群里回复了值班人员姓名;并在饭桌上告知方某和向某:刚接到通知,上半夜还是要巡路。
环卫车司机方某表示,班组工作都是罗某负责安排,得知上半夜不用值班才喝了酒,后来饭桌上班长说接到通知还是要值班,他和向某便去了。
警方刑事立案,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
4月15日至18日,专案组民警先后传唤环卫公司某经理、驾驶员方某、乘客向某、同桌聚餐员工等人作详细笔录,并调取了公司安全会议纪要。19日,环卫班组班长罗某被依法传唤到洪山区交通大队接受调查。
在接受调查时,驾驶员方某、班长罗某都表示,他们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十分后悔。班长罗某表示,晚上车辆少,所以才有侥幸心理。
洪山交警事故中队法制员朱亮向楚天都市报记者介绍,案发前该班组一起聚餐喝酒,班长罗某明知方某已经饮酒,仍在酒桌上指派其上路作业,罗某存在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的行为,他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月20日,洪山交警认定: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会开车也不在车上的班长罗某,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1日,洪山交警对方某、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并报审。
■ 以案说法
首次对“不同车”人员
追究危险驾驶罪
早在2018年1月,洪山交警就办理了武汉市首起“双醉驾”案件。男子吴某明知朋友刘某喝了酒,还把机动车交给她开,自己坐在副驾位置陪同,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洪山警方对吴某、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此案系武汉首起对“同车人”以危险驾驶刑事立案。
洪山交警法制员朱亮表示,比较来看,之前的案件属“同桌、同车、同罪”,本案则是武汉交警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这提示警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包括雇佣人、校车负责人、教练员、车队长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比如严重超员、超速、醉酒驾驶等,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也会受到刑事追处。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介绍,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典型的“危险犯”,其对比交通肇事罪等“结果犯”来说有所不同,即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只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司法机关考量的不光是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甚至更加重视惩处导致酒后驾驶的教唆行为和放任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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